從今年3月1日起,有機認證證書被注銷或撤銷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復。近日,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新版《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其中指出認證機構對新申請有機產品認證企業及已獲認證企業的認證活動均需依據新版認證實施規則執行。
新版"規則"規定,認證委托人的生產加工活動存在以下情況之一,不予批準認證: 提供虛假信息,不誠信的;未建立管理體系或建立的管理體系未有效實施的;生產加工過程使用了禁用物質或者受到禁用物質污染的;產品檢測發現存在禁用物質的;申請認證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相關法規和(或)標準強制要求的;存在認證現場檢查場所外進行再次加工、分裝、分割情況的;一年內出現重大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或因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被撤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未在規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項糾正或者(和)糾正措施,或者提交的糾正或者(和)糾正措施未滿足認證要求的;經監(檢)測產地環境受到污染的;其他不符合本規則和(或)有機標準要求,且無法糾正的。
認證證書暫停期間,認證機構應當通知并監督獲證組織停止使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暫時封存帶有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相應批次產品;注銷、撤銷的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和未使用的標志應交回或銷毀,必要時,召回相應批次帶有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產品。
來源:北京青年報